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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治全省第六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

2016-04-19 17:00:24   来源:    点击:
 

粤办函〔2014〕93号

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督促整治

全省第六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的通知

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为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,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,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,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,根据各地排查上报情况,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第六批21个火灾隐患重点地区进行挂牌督办(具体名单见附件)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明确整治任务。各地要对重点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全面分析评估,找出在消防规划编制、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、公共消防设施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、农村社区消防工作、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,明确整治目标和任务,加强组织领导,加大投入力度,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,建立消防工作长效机制。同时,要参照省的做法,挂牌督办一批市级火灾隐患重点地区。
 二、强化整治措施。各地要明确整治工作责任人,制订整治方案和时间进度表,逐级签订整治目标责任书,确保按时完成督办整治任务。切实落实消防安全“网格化”管理要求,将整治工作责任和任务分解到有关行业系统部门、单位和人员,分行业、分类别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。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力量建设。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,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报道督办整治工作,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。
 三、严格检查验收。整治工作结束后,各地要根据整治工作验收细则组织进行自查自评。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将于年底组织进行检查验收,达到整治目标的地区,予以摘牌销案;未达到整治目标的地区,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相应责任。整治工作验收情况将纳入各地年终消防工作考核内容,实行一票否决。
 各地整治方案和联系人名单请于2月28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,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于每月2日前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。(联系人:黄之辉,联系电话:020-87119073,传真:020-87119173)。


  附件:全省第六批火灾隐患重点地区

 

 

 

 

省府办公厅

2014年2月21日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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